为规范公司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专业教学计划制定
1.专业教学计划是专业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依据,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应依据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2.新设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及已有专业教学计划的重大修订,由专业所在的教研室主任牵头组织该专业方向的教师共同提出初步方案,经学院主管教学副经理审定、平衡后,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
3.专业教学计划的微调,由学院教学负责人会同各专业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共同商讨决定。
二、课程安排
1.课程安排原则上由学院、教研室两级共同决定,教研室主任提出课程安排意见,由主管教学副经理统筹安排。然后,由教学办公室主任具体落实每位教师的课程计划。
2.对于难以落实的课程,学院、教研室有权根据各位老师的教学工作量的大小及相关具体情况,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任课教师若无特殊理由,应该接受所安排的教学任务。
3.对有多个教师申请开同一门课程的情况,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或组织试讲,选择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任课。
4.为了保证课程安排有一定的调整余地,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应至少能顺利地讲授本专业3门以上的课程。鼓励教师开设本专业边缘学科选修课程。
三、教材选定
1.教材选用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目录中编排的教材,必须保证采用;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全国规划统编教材和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同一作者教材在有旧版和新版两种版本时,应优先选用新版教材;在有多种版本教材,且水平有高低之分时,应尽量选用高水平教材;本科生所用教材,应禁止选用明确标明供大专使用的教材。
2.在由一个教师主讲一门课程的情况下,教材的选用由该课程主讲教师决定,在有多个教师上同一门课程时,教材的选用需由所有讲授该课程的教师共同决定,教师选订教材时需将选择结果及一些考虑向教研室主任汇报并得到认可。
3.对于教学内容有一定交叉和重复的相关课程,其中某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在教材选择后,需向相关课程的教师通报。
四、考试管理
1.凡纳入教学计划内的所有课程考试,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务处颁发的关于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2.为了保证监考任务的完成,每位教师除主讲课程及担任班主任承担的监考任务外,有义务承担学校及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具体监考任务的落实由教学办公室主任同教师进行协商、安排。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公司依据下列途径来确认教学事故:
①学校通报批评;
②员工及其他人员投诉及查证结果;
③学院、教研室教学工作落实及检查情况。
2.集团制定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是学院对教学事故定性及做出相应处理的基本依据。
六、奖惩
相关教学工作行为将同教师工作量化考核、年度考核、岗位评聘工作等挂钩。
凡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规定者(教学事故除外),可视情况在学院内进行通报批评;凡违反学校制度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教学任务及教学管理工作完成优秀者,学院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信息委员会,凡本办法中没有涉及到的一些教学管理规定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