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科研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质量。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促使青年教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逐步提高教学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新上岗或职称较低的青年教师,均须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负责帮助青年教师熟悉教学业务,掌握教学规律和规范,提高职业道德。
二、原则上选择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安排教学时间相对较长、教学经验相对丰富的讲师担任指导教师。
三、指导教师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签订协议,协议一式四份,一份存学校人事处,一份存本级学院,指导教师与被指导教师各一份。
四、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待遇。
五、指导教师负责指导青年教师备课、授课、命题改卷,熟悉教学的全过程;指导青年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六、每学期结束,指导教师需提交指导工作总结,青年教师需提交教学工作总结。总结一式两份,一份交教研室,一份交学院。
七、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量按照学校工作量核算办法计入教学工作量。
八、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质量及青年教师的教学状况将作为指导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
本制度自二0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