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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 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2020年12月29日 18:43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

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1月20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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