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LineA/S)。住所地:丹麦王国哥本哈根1263艾斯普兰纳登50号(Esplanaden50,1263Copenhagen,TheKingdomofDenmarK)。
代表人:安妮·彼得堡歌女士(Ms.AnnePindborg)和卡罗琳·彭托皮丹女士(Ms.CarolinePontoppida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田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荆树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洋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士基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案涉货物在卸货港先处于无人提取状态,在金海洋公司弃货后处于弃货后的滞留状态,由此产生的堆存费、码头操作费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相应费用和损失,二审法院将相关费用划分为弃货前和弃货后,认定堆存费和码头操作费显然系拒收货物前发生的费用,而不是拒收货物后为处理货物而产生的损失,对弃货前和弃货后的费用均未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马士基公司也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主张本案各项损失。承运人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系行业惯例,马士基公司已向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提交马士基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费率标准,并在二审期间尽已所能提交了另案判决认定过的提单背面条款,已完成举证。二审法院要求马士基公司于3日内提交自身不持有的案涉正本提单,对马士基公司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三)根据提单背面条款第1条关于货方的条款、第15.4条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条款、第2条关于纳入承运人适用费率表的条款、第22.2条货方未及时提货责任条款的约定,向金海洋公司主张各项费用和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金海洋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因政策原因,该公司从2018年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已无任何经济赔偿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系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一、二审法院对马士基公司向金海洋公司主张相关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是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予以再审。
原审法院查明,金海洋公司进口一批废纸,马士基公司承运了案涉货物,金海洋公司为收货人,案涉货物以11个40英尺集装箱装运,运抵卸货港青岛港并卸载于码头后,金海洋公司因失去相关进口资质而一直未向马士基公司请求交付案涉货物,卸货港海关向马士基公司发函要求将包括案涉货物在内的超期未报关货物退运出境,金海洋公司应马士基公司的要求于2018年5月18日向马士基公司出具声明称:“即日起放弃提单编号为574481915/962266480/962831251三票货物的全部权利,但贵公司需保证:因该三票货物不能提货而在贵公司、青岛港及退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与我公司无关,贵公司不得再向我公司追究任何责任;该三票货物全部退运出境后,贵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就上述费用对我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若贵公司违反上述义务,该弃货声明自始无效,我公司仍保留就上述货物所有权向贵公司索赔的权利。”马士基公司收到该声明后,于2018年11月30日将案涉货物运离青岛港。
金海洋公司应马士基公司的要求向马士基公司出具弃货声明,宣布其放弃对案涉货物的全部权利,但同时也要求马士基公司不得就案涉货物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向金海洋公司主张权利。马士基公司在收到该声明后直至将案涉货物运离青岛港的约6个月期间内,没有对该声明作出任何回应,也没有事实或证据表明在此期间马士基公司曾就该声明中有关马士基公司放弃权利的内容向金海洋公司提出过意见。综合上述事实,将马士基公司以其将案涉货物实际运离青岛港的行动解释为其对金海洋公司的声明内容概况接受,并无明显不当。原审法院对马士基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马士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桂顺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训民
书记员王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