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蒋舟敏,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再审申请人蒋舟敏因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舟敏申请再审称,(一)蒋舟敏提交邮寄单作为新证据证明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后,其在各地向上海市公安局局长交寄不同内容的举报信,并向各案涉实体法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类似纠纷的不同诉讼。新疆塔城地区,吉林省延边州、长春市、吉林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绥化市,辽宁省丹东市,陕西省渭南市,广东省茂名市,海南省海口市等16个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但因蒋舟敏经济暂时困难,无法按时凑足诉讼费,而被各受理法院裁定作撤诉处理。(二)我国实行成文法,不适用判例法。蒋舟敏与上海市公安局之间的悬赏广告纠纷,至今未得到任何法院的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虽曾做出过(2012)民申字第939号等50多份不予受理、驳回裁定,但非
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三)国法面前不能有四川省叶寒冰、浙江省王辉忠等这样一群特殊公民。蒋舟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一、二审法院裁定对蒋舟敏的起诉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的行为系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所作出的公务行为,并不具有以该局名义发布悬赏广告的私法性质。且蒋舟敏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供的举报材料未经查证属实,其不能仅因提供了犯罪线索而当然获得领取悬赏报酬的权利。蒋舟敏的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并未成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起诉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查证、核实举报线索的义务并支付奖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以蒋舟敏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蒋舟敏申请再审提交的邮寄单不属于原审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裁定,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蒋舟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舟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婧
书记员谌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