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关于我们 | 教学工作 | 科学研究 | 党建工作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员工专区 | 知识产权 | 下载中心 
站内搜索:
 
  下载中心  
 
 教师管理规定 
 员工管理规定 
 法学资源库 
 法律案例库 
 
  法律案例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中心 > 法律案例库 > 正文
 
大数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09月11日 23:02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数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7号1-4层部分4-062。
法定代表人:李大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佚,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大道235号。
法定代表人:邓婉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成,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数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达生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大数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被上诉人东莞达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数天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大数天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大数天下公司已经按照《生产智能系统一期项目需求设计》(以下简称《需求设计》)完成了全部模块、功能的开发,并将开发好的软件安装在东莞达生公司的系统中,等待其使用并验证软件。大数天下公司积极进行现场实施和远程技术支持,但东莞达生公司却不配合验收。无奈之下,大数天下公司只好将操作手册交给东莞达生公司并录制了操作视频,此后仅需要远程协助即可完成软件的调试,并且大数天下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再次将《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材料全部邮寄给东莞达生公司,已完成交付义务,大数天下公司在现场实施和交付软件及相关文件等工作上无任何过错,反而东莞达生公司始终未明确指出涉案软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并且拒绝配合测试验收。因此,东莞达生公司是违约一方,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约定,应视为软件系统验收已经通过。(二)原审法院认定东莞达生公司已经支付56.4万元,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结算方式的约定,只有在《需求设计》完成,双方确认后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52.8万元,东莞达生公司付款超过52.8万元,应视为需求设计已经完成,这与原审法院关于无法证明大数天下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义务的认定是矛盾的。
东莞达生公司辩称:大数天下公司在2017年11月17日开始测试,但是到了11月23日,测试人员因为私事离开,之后离职,始终没有完成测试。东莞达生公司一直要求大数天下公司到现场进行软件测试,但大数天下公司均未履行,验收条件尚未达成。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数天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大数天下公司起诉请求:1.东莞达生公司向大数天下公司支付技术服务款440000元、违约金44000元;2.解除大数天下公司和东莞达生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3.东莞达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东莞达生公司原审辩称:该公司已按照进度超额支付项目款项,总金额已经达到564000元,大数天下公司逾期交付合同约定项目,是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关于《技术服务合同》
2017年8月22日,甲方东莞达生公司与乙方大数天下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项目为:生产智能系统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涉案软件)。
合同第三条约定:1.本次技术服务交付的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2.软件开发分为3个里程碑阶段,具体阶段工作如下:完成需求设计及确认;完成生产智能系统上线试运行;系统上线试运行后完成项目验收。
合同第六条约定:1.自软件交付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15天的试运行权利。2.如由于乙方原因,软件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3.乙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如以上故障或问题影响软件基本功能和目标的实现,且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的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为乙方交付违约,除非上述故障和问题是由甲方引起的。
合同第七条约定:1.软件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2.如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乙方应排除故障,同时延长试运行期限15个工作日,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3.如属于甲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乙方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软件系统验收已经通过。乙方在进行单方面验收时,甲方应提供验收便利。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单方面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不提供验收便利,则视为该系统已经通过验收。
合同第十条约定:1.合同总金额为880000元。……3.结算方式及期限:(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264000元;(2)需求设计完成,经甲乙双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凭《需求设计确认书》支付合同总金额30%,即人民币264000元;(3)本合同工作成果经系统终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凭《系统终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价20%,即人民币176000元;(4)总价的20%作为质保金,即人民币176000元,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1.交付违约。乙方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如开发工作延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3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宽限期内仍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和交付本合同所规定的项目,除依约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1)每延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付款违约。(1)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3)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已交付和已完成的软件的价格向乙方付款。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已付款的软件。甲方如要在以后使用所接受的软件,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
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7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第二十条约定:附件一《达生制衣生产智能系统一期技术协议》。
(二)关于《达生制衣生产智能系统一期项目技术协议书》
2017年8月22日,甲方东莞达生公司与乙方大数天下公司签订《达生制衣生产智能系统一期项目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书》)。合同约定:本技术协议书定义了甲方和乙方在本项目中约定的具体实施范围、任务、资源计划、实施计划、基本假定和交付项等内容,如与其他协议或约定存在差异,以本技术协议为准。本技术协议将作为项目执行过程控制和管理的 指导性文件。
合同第二条约定:2.1项目交付物。说明:本期软件系统许可包括达生制衣和安利泰两个制衣厂,整体现场实施部署、调试和上线。
合同第四条约定:4.2项目职责分工。甲方明确项目业务目标,描述、提供和确认业务需求、业务流程、业务变更、相关文档等……参与业务测试,确认测试结果,判断功能验证的结果是否正确无误……接受系统培训,并负责内部知识转移;参与系统试运行,提出正式转移的制约条件及变换条件……负责与乙方顾问确认各模块初始化及日常操作流程。乙方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的产品,提供实施开发服务……负责系统平台的部署、系统配置、调试……制定产品测试计划,对产品整体功能和性能进行综合测试,包括产品安全性、安装与卸载、异常情况处理等方面测试,保证系统达到用户要求;负责用户培训、技术人员培训。4.3实施开发人员。项目投标和签约时申报的实施团队人员必须和项目启动后实际执行的保持一致。要求乙方必须充分保持实施开发团队人员的协调和稳定,中途不得随意更换。若需变更会征得甲方同意,如果发生不可抗拒力造成的人员变更,会为甲方争取最大的可靠性,将人员风险降到最低。如乙方发生离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工作时,乙方负责安排合适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和承接。
合同第六条约定:6.1验收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方可进行验收:乙方完成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实施服务和培训;乙方提交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全部软件及许可;系统达到技术协议中的系统功能要求、性能质量要求;获取甲方验收报告;验收文档符合6.3规定的文档交付内容要求。6.2项目验收时间。符合验收条件,并于系统正式上线1个月内完成。
(三)关于《需求设计》
2017年9月28日,甲方东莞达生公司与乙方大数天下公司签订《需求设计》。
合同第一条约定:1.3项目范围。车缝车间生产智能系统包括:2家制衣厂,1.达生制衣车缝车间二层……2.安利泰车缝车间三层……说明:本期已签订的达生制衣生产智能系统一期项目合同只包含达生制衣厂和安利泰制衣厂生产智能系统软件(车缝车间吊挂线)。
合同第八条约定:8.1验收节点。项目在正式上线验收时间节点:项目上线后,一个月的时间为试运行时间,若在这一个月内,未出现无法解决的因为系统造成现场停线问题或因系统重大BUG问题造成现场流程无法执行的系统稳定性和操作性问题,则开始启动验收流程,并于系统正式上线两个月内完成一次性整体验收流程签字与确认。8.2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启动标准:乙方完成需求设计中所有功能的实施;所有功能是否合格标准按照需求设计中列明的功能说明与规则为准;所有统计分析报表数量和种类按照需求设计中提及报表统计查询为准;乙方完成系统关键用户(而非全部最终使用者,最终使用者的培训作业制造书由关键用户书写)的所有功能操作培训;乙方提交实施的软件及许可;系统功能经过测试满足需求设计并稳定上线;移转判断评审会议结论为通过的验收结论。
(四)关于开发及测试情况
东莞安利泰制衣有限公司与东莞达生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共同委托大数天下公司开发生产智能系统。
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的(2019)粤莞东部第006018号公证书中,东莞达生公司总经理詹静君与大数天下公司uney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东莞达生公司总经理詹静君要求大数天下公司进行系统上线测试,大数天下公司uney表示腾信公司已经撤人,原有团队除了uney其他人员都已离职,uney称“人都走了……怎么测……”东莞达生公司总经理詹静君与大数天下公司总经理李大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东莞达生公司要求大数天下公司派人到东莞达生公司进行系统上线测试,李大威表示东莞达生公司可以根据视频自行操作,詹静君表示根据视频无法操作。
(五)关于付款情况
东莞达生公司总经理詹静君与大数天下公司总经理李大威2017年10月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东莞达生公司与大数天下公司就付款方式进行重新约定,东莞达生公司按照“30%、30%、30%、10%”的比例支付开发费用,大数天下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并称东莞达生公司在已支付款项的基础上补足款项差额即可。
根据东莞达生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7年6月28日,东莞达生公司总经理詹静君向大数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李大威支付款项200000元,东莞达生公司称因为此时大数天下公司未成立(2017年7月27日成立),所以款项是委托公司员工直接打给李大威。2017年9月1日,东莞达生公司向大数天下公司支付款项264000元。2017年11月2日,东莞达生公司向大数天下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款项564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合同解除情形,大数天下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东莞达生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本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大数天下公司主张验收时间应以《技术协议书》约定为准、验收标准应以《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为准,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需求设计及技术成果的开发工作,但东莞达生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拒绝配合验收。大数天下公司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进行单方面验收,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快递形式将验收材料邮寄给东莞达生公司,应视为软件系统验收已经通过。东莞达生公司主张验收时间、验收标准应以《需求设计》为准,大数天下公司开发的生产智能系统软件未达到《需求设计》中8.2条规定的项目验收启动标准,所以项目至今并未进行验收,再次试运行阶段已经停滞,也未对大数天下公司人员进行培训,所以该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未完成验收。
原审法院认为,东莞达生公司与大数天下公司先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书》《需求设计》,对验收时间、验收标准的进一步约定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变更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开发软件的验收时间、验收标准应以《需求设计》中的约定为准,付款方式按照“30%、30%、30%、10%”的比例支付开发费用。
大数天下公司主张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开发义务并交付给东莞达生公司,但是其提交的证据4微信记录、证据5大数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月18日致东莞达生公司詹总的邮件无法证明交付的开发软件符合合同验收标准,也无法证明大数天下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义务,而系统验收应以如实履行软件开发义务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为前提。同时,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十条约定,大数天下公司与东莞达生公司约定合同付款方式为阶段性付款(四期),大数天下公司称其已经履行前两期合同约定,签订合同生效并完成需求设计,相应合同价款为总价款880000元的60%即528000元。东莞达生公司先后向大数天下公司支付合同开发款项200000元、264000元、100000元,共计564000元。其中,大数天下公司主张当时口头约定200000元为冲抵尾款,但是缺少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认定东莞达生公司已经支付软件开发款项共计564000元。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东莞达生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大数天下公司请求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同(2018)京73民初1024号为同一合同、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纠纷,(2018)京73民初1024号案中,东莞达生公司请求解除与大数天下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协议书》。截至诉讼之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大数天下公司已将软件系统安装在东莞达生公司和东莞安利泰制衣有限公司,属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同时,根据东莞达生公司提交的(2019)粤莞东部第006018号公证书,东莞达生公司通过微信多次要求大数天下公司派人到东莞达生公司实现系统上线,或要求李大威到东莞达生公司协商,均未达成合意,可以认定大数天下公司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此外,大数天下公司未履行《技术协议书》4.3条实施开发人员规定,其团队成员李勇、潘轶凡等相继离职,导致系统上线预测试一直未完成,且未安排合适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和承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因此,大数天下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东莞达生公司请求解除《技术服务合同》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京73民初1024号案大数天下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收起诉状,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东莞达生公司已经超额支付软件开发款项,履行付款义务,大数天下公司请求其支付技术服务款44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东莞达生公司如实履行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的义务,未违反合同约定,大数天下公司请求其支付违约金44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大数天下公司与东莞达生公司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二、驳回告大数天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大数天下公司负担。
二审中,大数天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原审证据验收材料清单的具体内容,包括达生项目实施计划、达生制衣生产智能系统需求设计文档V5.0(正式版)、开发设计文档、接口设计文档、测试报告、系统安装部署文档、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系统维护技术手册、完工确认单、系统终验报告、系统最终验收单,拟证明大数天下公司已经向东莞达生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东莞达生公司质证认为,大数天下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是原审在案证据,且除了达生制衣生产智能系统需求设计文档V5.0(正式版)之外的其他证据都是大数天下公司单方制作,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质证认为,大数天下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是对原审证据的进一步补强,该证据只能证明大数天下公司曾向东莞达生公司邮寄了上述验收资料,并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已就东莞达生公司自行测试验收达成约定,也不能证明大数天下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开发义务,故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技术协议书》2.2“项目交付计划”约定,所有项目目标必须在以下约定的交货期内到达甲方(即东莞达生公司)指定地点,所有实施服务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始服务,具体交付计划:标的名称“软件:生产智能系统软件及许可”,交付日期“项目启动后6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甲方现场/远程服务(按需)];标的名称“服务:软件系统开发实施服务”,交付日期“项目启动后6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甲方现场/远程服务(按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大数天下公司是否已经完成了软件开发、是否已经通过验收;(二)《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关于大数天下公司是否已经完成了软件开发、是否已经通过验收
本案中,双方对于《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主要争议在于大数天下公司是否已经完成软件开发并通过验收。大数天下公司主张,其已完成软件开发并将软件部署在东莞达生公司系统中,因东莞达生公司拒不配合验收,故其提交操作手册并录制视频后离开,已经完成验收义务。东莞达生公司主张,大数天下公司工作人员始终未在现场完成软件测试,不符合验收条件。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技术协议书》对于项目交付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技术协议书》第2.2“项目交付计划”的约定,大数天下公司应当在东莞达生公司指定地点实施服务,东莞达生公司可以按需指定现场或者远程服务,即选择现场还是远程服务是东莞达生公司的权利。因此,在东莞达生公司明确要求现场测试和验收的情况下,大数天下公司应当根据东莞达生公司的要求配合其进行现场验收。
其次,大数天下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完成生产智能系统上线试运行”“系统上线试运行后完成项目验收”是软件开发的里程碑阶段。《技术服务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工作成果经系统终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凭《系统终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价20%”,之后双方约定将该支付比例提高到30%。可见,涉案软件系统部署后的试运行、测试、验收是《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义务。大数天下公司在东莞达生公司现场部署涉案软件系统后,相关测试人员没有在场配合东莞达生公司完成测试验收即离开,且东莞达生公司多次催促大数天下公司派员到场支持测试验收,大数天下公司均予以推拖,可见大数天下公司始终没有履行现场支持测试验收的主要义务,也没有履行《技术协议书》4.3“实施开发人员”关于组建项目团队、保持实施开发团队人员的协调和稳定、当发生离职等原因无法执行工作时安排合适人员进行交接的义务,导致涉案软件系统无法测试验收。大数天下公司主张其开发的涉案软件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东莞达生公司可以按照视频内容进行测试验收。对此,大数天下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经过试运行、测试、验收之后才能确定,只有当东莞达生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者逾期验收的情况下,大数天下公司才能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单方面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东莞达生公司,即视为软件验收已经通过。如前所述,大数天下公司始终没有履行现场支持测试验收的主要义务,导致测试验收无法进行,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于远程视频验收方式达成过约定,也不能证明东莞达生公司具有按照视频及文档内容进行独立测试验收的能力,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大数天下公司已经完成软件开发义务,也不能证明合同余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最后,关于东莞达生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否表明其认可大数天下公司开发成果的问题。大数天下公司主张,东莞达生公司已经支付564000元,该数额超过了前两期应付的528000元合同款,这与原审法院关于大数天下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定相矛盾。本院认为,东莞达生公司最后一笔100000元款项的支付时间是2017年11月2日,此时双方尚未开始测试验收,也没有就大数天下公司是否应当派员到场支持测试验收发生争议,且超额支付的数额仅为36000元,尚不足以证明东莞达生公司认可大数天下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原审法院关于大数天下公司未全部履行合同开发义务、未完成交付和验收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大数天下公司的该项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大数天下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是违约一方,不具有合同解除权。相比之下,东莞达生公司作为合同守约方具有解除权。原审法院根据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及东莞达生公司在另案的主张,认定《技术服务合同》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合同解除后,大数天下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东莞达生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技术服务款及对应的违约金,对大数天下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大数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大数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 蕾
审 判 员  唐小妹
审 判 员  汤 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律
书 记 员  张 华
裁判要点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843号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傅蕾
审判员:唐小妹、汤锷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29日
涉案专利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合同解除;民事责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数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大数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达生制衣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二、驳回大数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法律问题
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定
裁判观点
涉案软件系统部署后的试运行、测试、验收是《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义务。大数天下公司在东莞达生公司现场部署涉案软件系统后,相关测试人员没有在场配合东莞达生公司完成测试验收即离开,且东莞达生公司多次催促大数天下公司派员到场支持测试验收,大数天下公司均予以推拖,可见大数天下公司始终没有履行现场支持测试验收的主要义务。大数天下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是违约一方,不具有合同解除权。相比之下,东莞达生公司作为合同守约方具有解除权。原审法院根据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及东莞达生公司在另案的主张,认定《技术服务合同》于2018年5月18日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合同解除后,大数天下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东莞达生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技术服务款及对应的违约金,对大数天下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Betway必威App体育官网 广西大学 四川大学 广西科技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桂林理工大学 西大文学院 西大Betway必威App体育 北大中文系
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玉林师范学院 梧州日报 西江在线 梧州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网

Copyright © 必威·(BETWAY)官方体育网站-APP下载 版权所有  地址: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三路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