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申2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礼钦,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昌任,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梅梅,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韦秀安,女,1972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美冬,女,1994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植治,男,1998年6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原审被告:南宁市湛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号富宁新兴苑20栋1单元0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L7QJM55。
法定代表人:谢星凤。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8982294768。
负责人:黄俊斌。
再审申请人郑礼钦因与被申请人韦秀安、邓美冬、邓植治,原审被告南宁市湛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创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21)桂0127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礼钦申请再审称:1.请求对本案依法立案再审;2.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并依法改判平安财保广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案涉商业保险合同中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点是格式条款,明显属于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定义,并未涉及驾驶员驾驶
能力的考核。申请人案发时未换新证,申请人违反的仅是行政规章的管理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其驾驶资格的丧失,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会显著增加投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类案为
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1875号案件认定驾驶人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同样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并提出再审请求如前。
被申请人韦秀安、邓美冬、邓植治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湛创公司、平安财保广西分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
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未其提供特别救济机制。否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郑礼钦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不提起上诉,已放弃上诉权利,应视为对原审判决结果的认可。现郑礼钦向本院申请再审,与其在原审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礼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红恩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王五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农莹莹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