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2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娟,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柏,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美玲,女,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龙富,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再审申请人黄娟因与被申请人徐美玲、熊龙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1.二审在已经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也明知黄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按照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处理本案,解除合同并追究熊龙富、徐美玲违约责任,故意曲解为黄娟不愿意按房屋买卖关系处理,黄娟根本没有表达过“不再履行的”意思,且支付房款的义务早已经履行过了,只有熊龙富、徐美玲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也不退还已经收取的购房款,黄娟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关系处理本案的意见十分明确。2.二审判决未能对经黄娟充分举证证明的借款关系及终止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客观事实进行全面认定,并刻意回避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黄娟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情形的
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裁判宗旨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一致同意将原借款关系终止转化为房屋买卖关系的交易安排应当尊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审未能充分考虑上述最高院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并参照适用。3.熊龙富及其妻子李其菊因多次向他人借款被起诉,在巢湖市法院有多起被诉案件,原一、二审阶段熊龙富本人一直回避不出庭应诉,原审也不认真审查,也不要求其到庭接受法庭调查询问,未能核实案件情况,草率处理本案,导致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明显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民终2728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解除黄娟与熊龙富、徐美玲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3.依法改判熊龙富、徐美玲返还黄娟支付的购房款40万元并赔偿损失;4.黄娟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黄娟与熊龙富、徐美玲签订《协议书》转让徐美玲的安置房,系用李其菊借王家英的借款抵作购房款,实质上是履行李其菊与王家英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在双方对上述民间借贷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各方应当通过原债权债务内容确定自身权利义务,故而驳回黄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黄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严慧勇
审 判 员 王依胜
审 判 员 陈小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方超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