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17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2号A1-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1201541Q。
法定代表人:方伟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利,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文堇酒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凤凰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LUH9M。
负责人:李燕。
被申请人: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综合大楼307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YNH4A。
负责人:李燕。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文堇酒店、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0114民初117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文堇酒店、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29427.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文堇酒店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存款429427.75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文堇酒店、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粤0114民初11795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骏禧酒店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文堇酒店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存款429427.7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静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日
书记员 利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