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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2022年09月04日 23:12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7793号
原告:刘涛,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希,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驰新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坦瓦公路858号5幢。
法定代表人:杨根华,执行董事。
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达,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刘涛与被告上海乐驰新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驰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购车款人民币124,9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侵犯原告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374,7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3日,原告在被告乐驰公司处购得被告长城公司研发生产的自主品牌欧拉好猫纯电动汽车一辆,交易具体信息:1、车型:欧拉好猫纯电动400Km标准续航版轿车;2、车辆含税总价124,900元;3、厂牌型号:欧拉牌CC7000BJ01CBEV;4、付款方式:首付20%+80%贷款。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被告乐驰公司支付了24,100元购车首付款(不含税价的20%),后于2021年9月7日又支付了3,700元的保险延保费。原告购车后发现,所购得的车辆智能服务处理平台所用芯片并非被告乐驰公司在销售中展示的由被告长城公司提供、宣发的宣传册、官网配置表所称的高通Qualcomm八核专业车载芯片,而是非常老旧的2016年英特尔四核芯片,两者算力相差极大。且不论算力的理论差距,实际使用中,英特尔芯片不能兼容安卓应用软件是最大的问题,因此导致了软件卡顿、倒车影像缓慢延迟、雷达距离不准确、app软件不能兼容、无法装载carplay软件等问题,严重影响使用体验。原告认为,鉴于车机芯片在全车功能、性能上具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并且在媒体采访中长城内部人员亦公开承认车机和芯片关系到整车的电气架构及模块,不能单独更换。因此,可以认为:原告购得的由被告乐驰公司销售、被告长城公司生产的欧拉好猫纯电动400Km标准续航版轿车存在的产品质量瑕疵不具有可修复性,对消费者权益系不可逆的损害。值得特别指出的,欧拉好猫作为国产自主品牌,在其车辆续航、性能、豪华感等轿车主要卖点在行业内以及与合资品牌、国外品牌竞争中均不占优的情况下,其对芯片系统、人机交互、智能互联的车载智能服务平台的宣传是影响消费者作出购车判断的重要因素,被告长城公司作为生产者、被告乐驰公司作为销售者在车辆交付前应当知道车辆芯片存在宣传不符的地方,继续售出,构成消费欺诈,但仍然持续销售,其欺诈故意明显,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长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其公司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因此,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次,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及的“欧拉好猫”汽车系由其公司生产,涉及相关配置参数的问题及证据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其公司举证,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此外,本案涉及众多消费者,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移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高效妥善化解争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判决,以判促调,有利于推动其他与示范案件有相同事实某和法律争点的案件通过调解或者速裁等方式高效妥善化解。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第九条,“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列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与本案相同的案件近百起。由全国各地法院各自处理案件,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法律统一适用。因此,为了促进“同案同判”,也应当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恳请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以其购买的欧拉好猫车辆的配置参数与官网宣传不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被告长城公司作为车辆的生产厂家,作为法人在合法存续期间,其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长城公司以涉案车辆的相关参数及证据均在其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统一裁判尺度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更有利于消费者得到合理赔偿,故被告长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波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收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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