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0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文,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洪涛,该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旭升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鹏,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金文因诉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7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金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李智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骆芳菲
书记员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