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文玉,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维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洪涛,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文、高平,德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旭升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秋生,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于文玉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0月25日下午在本院第五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于文玉的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孔维松,被申请人德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兴文、高平,被申请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白秋生,均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于文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熊俊勇
审判员 孙 江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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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周觅
书记员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