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8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亚跃。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建设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锋,县长。
委托代理人巫科,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专磊,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亚跃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陵水县政府)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3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2月12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询问。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巫科、专磊到庭参加询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陈亚跃申请再审称:1.陵水县政府与再审申请人于2012年12月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但未明确约定过渡期限,至今未获安置。2.黎安风情小镇建设项目工期为24个月,应当于2014年3月25日竣工,再审申请人有权起诉要求陵水县政府在一年内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
陵水县政府答辩称:1.房屋补偿协议已经约定过渡期,陵水县政府一直积极履行协议,按期支付安置补助费。2.陵水县政府从2015年3月起,在原先1000元/户的基础上增加发放安置补贴1000元/户,实现了双倍补助。3.黎安风情小镇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请求驳回陈亚跃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驳回陈亚跃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陈亚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少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滨
书记员闫冰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