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口灏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新窑子村110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富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民主东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戴鹏炜,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家口灏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福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全区政府)拆迁公告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8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瀛福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诉的《张呼客专铁路建设项目拆迁工作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首先,再审申请人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涉案的拆迁公告将申请人经营的区域纳入了征收范围,限制了再审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其次,涉案的拆迁公告内容同时涉及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该补偿标准直接影响了再审申请人应当获得的补偿权益。最后,再审申请人在承租的范围内另行建造了部分房屋,再审申请人对于自行建造的房屋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据此,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瀛福公司系因不服万全区政府作出的《张呼客专铁路建设项目拆迁工作公告》(以下简称拆迁公告)提起本案诉讼。被诉拆迁公告中主要载明了征拆范围、征拆标准等内容。上述内容直接影响的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的使用权是瀛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故瀛福公司不能以自己名义就该行为提起诉讼。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瀛福公司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瀛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家口灏福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