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维峰,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玲玲,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北京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孙正东,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毛维峰、王玲玲因诉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颍东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5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维峰、王玲玲申请再审称:颍东区政府以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作为公开信息不当,该公告中没有载明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批准文件、收回决定或通知等信息。关于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协议信息,颍东区政府以该信息与再审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公开违法。关于其他被征收人征收评估结果信息,颍东区政府认为其不是该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不当,该信息属于颍东区政府制作和保存,房屋征收部门亦受颍东区政府委托行使职权,即使该信息不属于颍东区政府公开,其应当告知向具有公开信息义务的机关申请公开,而非告知向颍东区征收办咨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毛维峰、王玲玲申请公开的信息有三项:(一)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信息。颍东区政府向毛维峰、王玲玲寄送了《关于颍东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闫前片区阜阳轴承厂围墙以东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并告知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的同时收回,并无不当。(二)关于同一征收区域其他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信息。颍东区政府作出“该项信息和你们的生活、生产、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对于你们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的答复虽有不当,但因其并非此类信息的制作、公开主体,本院不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三)关于同一征收区域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评估结果信息。该信息亦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颍东区政府告知毛维峰、王玲玲向颍东区征补办进行咨询,并无不当。
综上,毛维峰、王玲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维峰、王玲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瑞强
书记员冯琦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