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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勇、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2:44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5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绍勇,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波,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涛,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金山民生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该区区长。
原审第三人:马振东,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李绍勇因诉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绍勇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直接将耕地按工业用地对外出让的行为以及以此为基础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均是违法行政行为;原审法院未能查清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依法应当纠正;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再审申请人的诉请及理由,原审法院已经予以一一回应,论证充分、说理清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也未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证据和依据,其再审请求和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绍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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