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静新,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陈静新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沪03行初111号行政裁定:对陈静新的起诉,不予立案。陈静新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沪行终78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静新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静新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责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起诉。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起诉上海市政府对其信访事项复核行政不作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静新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陈静新因不服上海市政府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沪府信访复核字[2014]第00081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海市政府不作为,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复核意见书”。因陈静新的起诉涉及信访处理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陈静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静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