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观宝,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冯祥利,区长。
再审申请人殷观宝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东区政府)确认断水断电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2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殷观宝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主要理由: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申请人是合法房屋居住人,与区政府停水停电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实施了断水断电逼迁的手段,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以及已生效的(2016)冀07民终112号民事判决的认定,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米素萍,殷观宝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及用益物权,殷观宝对桥东区政府因房屋征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殷观宝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反复、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并多次就同一争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殷观宝再次就桥东区政府断水断电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殷观宝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殷观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殷观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臧震
书记员卫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