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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惠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2月05日 19:40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惠春,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法定代表人钟山,部长。
再审申请人姚惠春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0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姚惠春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而非政策咨询。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被诉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见,“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但并不承担汇总、分析、加工信息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姚惠春向商务部申请公开“未经正式备案的,不具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资质,不能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开展车辆过户等业务”的政府信息。该信息显然需要商务部汇总、分析和加工。故原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姚惠春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姚惠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姚惠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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