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421刑初41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45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文盲,无业,住仁寿县。2018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8)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仁寿县清水镇敬老院院坝内,因为敬老院次日的杀猪工作的分配问题与刘方武发生争执,刘方武打王某两耳光,王某明知刘方武胸口痛并在吃药,仍还手与刘方武相互击打对方胸部,打斗停止后刘方武坐在凳上休息约10分钟后倒地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方武的死亡原因符合在全身多器官(脑、心、肺、肝、肾等)慢性疾病基础上,因严重冠心病死亡,刘方武2018年3月26日与他人发生打斗及所受外伤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案发后,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关于王某到案经过说明、刘方武生前体检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赖某、邓某、潘某、张某、罗某、顾某、李某、谢某、田某、赵某、胡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被打耳光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胸部,诱发被害人病发死亡,其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为了严肃国家法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京
人民陪审员 陈兆明
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
二0一九年一月月九日
书记员张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