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226刑初8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峰,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2013年9月2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7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荣荣,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依依,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嘉鱼县。2017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龙,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2017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萧仲贤,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志鹏,男,199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春雷,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名克,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灿彬,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游游,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红安县。2017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涂崇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胜勇,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8年7月25日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志伟,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幸,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2017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2018年7月18日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丽珊,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丰,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京山县。2017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8年7月25日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松斌,广东承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勇,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2017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2018年7月18日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杰,广东安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佳欣,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京山县。2017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8年7月19日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叶来妹,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敏,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2017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2018年7月25日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志敏,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志良,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8年7月18日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焕林,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2018年12月1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谢某2、吴某1等人建立“新生联盟”(又被称为“台湾科技”)网站生成用于诈骗的二维码链接,发展了柴某、毕某1、侯某等众多代理在QQ、微信等网站平台大量推送该网站生成的二维码链接,诱使被害人点击链接。被害人点击这些链接后会短暂弹出带色情成分的图片或视频,提示扫描二维码支付后可继续看完整视频或进入所谓的交友群,但当被害人支付后并不能看到相应内容或者进入相应的群聊,从而致使陆某1、李某等大量的被害人上当受骗。谢某2收到第三方公司转来的诈骗所得后按比例抽取提成,再根据一级代理各自的业务量分配诈骗所得,并由一级代理逐级分发给各自的下级代理。
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由一级代理柴某、毕某1发展成二级代理,为上述“台湾科技”网站推广二维码链接实施诈骗,从柴某、毕某1处收取诈骗所得。其中,被告人王依依得款145819.9元,被告人徐龙得款58440.8元、被告人刘志鹏得款54480.3元、被告人张名克得款51781.2元、被告人熊游游得款47249.89元、被告人向峰得款25284.5元、被告人黄胜勇得款15515.49元、被告人徐幸得款16898元、被告人徐丰得款11698.7元、被告人张勇得款9839.9元、被告人徐佳欣得款8925元、被告人李敏得款7501.4元。
被告人黄志良由一级代理侯某发展成为二级代理,为上述“台湾科技”网站推广二维码链接实施诈骗,从侯某处收取诈骗所得共6871.51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已把诈骗所得退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幸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峰曾因犯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上述情节,结合其犯罪数额,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依依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徐龙、刘志鹏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张名克、熊游游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向峰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黄胜勇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对各被告人处以相应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向峰、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向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向峰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峰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所得仅为25284元;被告人向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向峰积极退赃,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向峰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依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王依依是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能当庭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之意,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依依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积极退赃,一定程度上消除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综上,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徐龙量刑时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刘志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志鹏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志鹏是初犯、偶犯,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退还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志鹏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名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张名克是从犯,主观恶性小,主动停止犯罪,其是按照上家的要求工作,没有发展下线。被告人张名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没有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张名克判处最轻的刑罚。
被告人熊游游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熊游游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游游已退出违法所得,量刑时考虑酌情从轻。建议对被告人熊游游处以一年二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胜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胜勇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胜勇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黄胜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黄胜勇是初犯、偶犯;被告人黄胜勇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综上,恳请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幸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幸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被告人徐幸有如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1.被告人徐幸是从犯。2.被告人徐幸犯罪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3.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综上所述,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徐幸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徐幸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被告人徐丰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徐丰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徐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4.被告人徐丰犯罪情节轻微,且退出违法所得,请求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徐丰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丰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勇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处罚情节,应减轻处罚。1.被告人张勇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2.被告人张勇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勇自愿退回全部赃款,应予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张勇虽然构成诈骗罪,但恳请法院根据宽严相济原则,对被告人张勇免除处罚。
被告人徐佳欣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徐佳欣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与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徐佳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同时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徐佳欣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请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佳欣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敏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敏是从犯,且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敏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志良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志良在案件中相对上家幕后指使人而言,起辅助性作用,应当认定为整个犯罪行为中的从犯。被告人黄志良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并退出违法所得,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谢某2、吴某1等人建立“新生联盟”(又称为“台湾科技”)网站,生成用于诈骗的二维码链接,发展了柴某、毕某1、侯某等众多代理在QQ、微信等网站平台大量推送该网站生成的二维码链接,诱使他人点击链接,他人点击这些链接后会短暂弹出带色情成分的图片或视频,提示扫描二维码支付款后可继续观看完整视频或进入所谓的交友群,但当点击支付后并不能看到相应内容或者进入相应的群聊,从而致使陆某1、李某等大量的被害人点击付款后上当受骗。谢某2收到第三方公司转来的诈骗所得后按比例抽取提成,再根据一级代理各自的业务量分配诈骗所得,并由一级代理逐级分发给各自的下级代理。
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由一级代理柴某、毕某1发展成二级代理,为上述“台湾科技”网站推广二维码链接实施诈骗,从柴某、毕某1处收取诈骗所得。其中,被告人王依依得款145819.90元,被告人徐龙得款58440.8元、被告人刘志鹏得款54480.30元、被告人张名克得款51781.20元、被告人熊游游得款47249.89元、被告人向峰得款25284.50元、被告人黄胜勇得款15515.49元、被告人徐幸得款16898元、被告人徐丰得款11698.70元、被告人张勇得款9839.90元、被告人徐佳欣得款8925元、被告人李敏得款7501.4元。
被告人黄志良由一级代理侯某发展成为二级代理,为上述“台湾科技”网站推广二维码链接实施诈骗,从侯某处收取诈骗所得共6871.51元。
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幸在母亲陪同下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珞珈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已把诈骗所得的款项退出。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依依的家人代其退出诈骗所得145819.9元。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向峰的母亲到德庆县公安局代其退出诈骗所得25284.5元。
另查明,被告人向峰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2013年9月29日起计算,期间没有被羁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被害人陆某1、李某、梁某、肖某、寿某等人的陈述及各被害人的交易记录(其中有武侯区行美服装店、德财贸易商行、一米柒服装店)证实2017年6月间在微信扫码支付被骗的事实。
4.被告人王依依的供述:我有实施网络诈骗,同伙有上家和约8个下家。我的上家QQ昵称“茉莉”,下家只记得一个QQ昵称叫“A”和一个叫“市井小民”以及一个叫向峰的人,都是在QQ群上认识的。实施诈骗的方法是“茉莉”发了一个激情录像、直播裸聊的链接给我,让我做代理发展下家,然后我就又将这个链接发给下家,下家再找人进去观看,观看的人就要钱,这样我们就有收入。如果有人交钱点击我们的网站,收入×××0元,上家就给我80元,我给下家70元、60元、50元。我的收入是上家转入我的支付宝或微信收款二维码。我支付宝账号为289×××@qq.com,绑定手机号150××××****,绑定银行卡是工商银行6215593202008830203、建设银行6217002870018626190,微信号150××××****,昵称“wyy”。上线“茉莉”支付宝号159×××@qq.com。从2017年2月开始到7月,我共计实施诈骗所得145000多元。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王依依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5.被告人徐龙的供述:我帮一家网站充当代理人,帮其推广生成的二维支付码,我的上线是一个QQ名叫“茉莉”的人,上线按照诈骗所得的80%给我提成。我使用从网上购买回来的QQ,将这些网站生成的二维支付码通过QQ推广给其他人,我推广的二维支付码生成的金额为人民币9.9元至58元,但当这些人实际支付钱后,根本进不了所谓的群,从而成功诈骗到人家的钱。我是从2017年4月份至7月中旬从事诈骗行为,当时“茉莉”添加我使用的QQ号37×××20,他同我说,帮其推广一个网站生成的二维支付码,人家扫码支付钱后,我就可以得到80%的钱,因我当时想多赚钱,于是就答应了,给了我一个网址,再按照他说的方法,用购买回的QQ添加其他QQ群,再将网站生成的二维支付码发到这些QQ群内,让人家支付钱,每天0时许后台结算,而我得的钱都是由网站结算后由“茉莉”给我,转我支付宝账号374×××@qq.com,所得诈骗款人民币6万元。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徐龙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6.被告人刘志鹏的供述:我从2017年3月至今(11月)实施诈骗9个月,共有3个同伙,“不安”、“蓝胖子”、“吴某2”。2017年3月,我加了一个昵称叫“不安”的人,向其购买了20部色情视频,“不安”帮我在“保时捷”网站上开了一个账号,每次有人向我购买色情视频我就发一个二维码(“不安”在“保时捷”网站帮我做的二维码)给他,每次有人点开二维码付款后,“保时捷”后台就会自动扣走19.9元人民币,我就得到16元人民币提成,余下的就是“不安”和平台的分成,“不安”把我拉进“保时捷”群里,他是群主,2017年5月,“不安”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用于诈骗的微信号×××、lzp42400,QQ号22×××65、17170347、477944235,结算方式是通过支付宝,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58********,诈骗所得估计有5万元人民币。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刘志鹏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7.被告人张名克的供述:我参与帮一家网站推广二维支付码,上家是一个叫“茉莉”的人,我从后台网站对应生成9.9元至58元不等二维支付码,使用从网上购买的微信号,将这些二维支付码推广给其他人,以色情内容为噱头,让对方进行扫码支付9.9元至58元不等的钱,而实际支付钱后根本进不了这个网站生成二维支付码上相应某某群,从而实施诈骗,共计诈骗所得人民币6万元。我使用的QQ号12×××84,QQ名“A-禾”,支付宝账号18×××68。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张名克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
8.被告人熊游游的供述:2017年3月份,我在QQ上认识一个叫“茉莉”的人,QQ号44×××92,他跟我说可以快速赚钱,在一个带有红色“保时捷”跑车的网站给我注册一个账号,在网站上提取带有美女图片的二维码,在我微信群上转发,如果有人想进去看,就需要支付18元或9.9元人民币,但支付钱后什么也没有看到。我通过这种方式实施诈骗,与上线“茉莉”一起实施诈骗至2017年7月份。我收取诈骗所得的支付宝账号是17×××36,名称“天龙文化”,诈骗3-4万元。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熊游游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9.被告人向峰的供述:我有诈骗行为,上线同伙“茉莉”,我通过转发带有诈骗信息的二维码到QQ群和微信群内,让别人扫描受骗。2017年3、4月我开始帮“茉莉”转发二维码,一直维持了约两个月,他给我75%提成,经过核对,我收到“茉莉”转给我24494.5元。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向峰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被告人黄胜勇的供述:2017年4月,在QQ上见一个“随风”的人加我(961498764),叫我帮他推广二维码,得到钱给我70%的提成,我便答应了,我给了我支付宝账号139********给他,他给我一个网址进入后台,将后台生成的二维支付码到别人的微信号,对方扫码支付后我可以从中得到70%的提成。一般我会在微信上找一些色情短视频发给人家,再发二维支付码,让他们扫码支付钱才能进群,支付后也进不了,从而实施诈骗,我做了约一个月,用了不同微信号×××多个,共得人民币3万多元。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黄胜勇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11.被告人徐幸的供述:2017年5、6月份,我在QQ上认识一个叫“茉莉”的人,他告诉我只要转发他给我的二维码就会通过支付宝转钱给我,他在QQ上发了一个链接给我,我从该链接里得到二维码,我将其发到我的QQ群、微信群,“茉莉”就会每天把提成转到我的支付宝上,做了20多天,共得了1.6万元人民币。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徐幸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12.被告人徐丰的供述:我有两个上线,一个叫“茉莉”,一个叫“小骨头”,今年3月(2017年),我从上线拿到渠道号和密码进入一个网站的后台,生成另外的二维码和链接,将其发到我的微信群内,是带有色情的视频和图片,如果有人想观看就要支付钱,但是等钱充值进去后什么也看不到,从而骗人家钱,我共计分得11698.7元。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徐丰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13.被告人张勇的供述:2017年3月至7月,我帮一个网站推广生成二维码,让其他人扫码支付钱某群内看色情内容,而实际扫码支付钱后根本进不了群,也看不了什么色情内容而被骗钱,我是一个叫“茉莉”的下线,每天诈骗所得的钱我得80%的提成,共得9839.9元。
附手机、支付宝财务明细查询、张勇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14.被告人徐佳欣的供述:2017年4月,我加入一个QQ群,一个叫“茉莉”的添加我为好友,他说推广广告可以赚钱,我就从他处拿到渠道号和密码,进入一个网站的后台,生成另外的二维码和链接,将其发到我的微信群内,是带有色情的视频和图片,如果有人想观看就要付钱,但是等钱充值进去后什么也看不到。每天诈骗所得的钱我得80%的提成,我共计分得8000多元。我没有发展下线。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聊天记录、徐佳欣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15.被告人李敏的供述:2017年3月至5月,我帮一个网站推广生成二维码,让其他人扫码付钱某群内看色情内容,而实际扫码付钱后根本进不了群,也看不了什么色情内容而被骗钱,上线叫“茉莉”,每天诈骗所得的钱我得70%,共得7501.4元。
附手机、支付宝财务明细查询、李敏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16.被告人黄志良的供述:2017年5月至7月,我从上线处拿到渠道号和密码进入一个网站的后台,生成另外的二维码和链接,将其发到我的微信群内,是带有色情的视频和图片,如果有人想观看就要付钱,但是等钱充值进去后什么也看不到,充值金额有18元、28元、39元,如果赚到×××0元,我就有75元到80元,从而骗人家钱。我共计分得6871.51元。
附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黄志良的支付宝交易等证据。
17.证人毕某1的证言:我有和柴某、侯某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方式是通过QQ扫二维码、交友、群聊和直播。是从2017年开始的,我负责协助柴某开发二级代理,转发二维码给他们,我们两个一共有×××0个左右二级代理。我用网名“茉莉”与下线联络,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5×××40,支付宝网站用户信息2088702500576745(毕某1)。
附辨认笔录,毕某1辨认出2号照片就是柴某、3号照片就是侯某、7号照片就是卫某。
18.证人柴某的证言:2017年3月份,我加了“海外科技”,教我在QQ群打广告,做了两天,发展了×××多个下线收益5万多……。后帮“台湾传媒”发展下线,给好友发送二维码,只要扫了二维码就会从微信上自动扣除4.9元-29.9元。我发展了×××0个下线,认识的有侯某、毕某1、卫某。我是操作“台湾科技”平台推送二维码,也参与过“缘分吧”的平台推送代理。我是用陈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去转账的。
附辨认笔录,柴某辨认出9号照片就是陈某、2号照片就是侯某、4号照片就是毕某1。
19.证人谢某1的证言:谢某2聘请我帮他的网站(台湾联盟、台湾科技)进行维护,还负责帮他的网站收集、下载一些图片、视频等工作。
附辨认笔录,谢某1辨认出6号照片就是谢某2、3号照片就是吴某1。
20.证人谢某2的证言:我和吴某1、谢某13人一起做的,吴某1负责网站维护和技术支持,谢某1负责收集美女图片和视频,我负责收钱。我自己发展了7到8个下线,平时都是在QQ群上联系的,我记得一个叫“不安”的人找过我,其他的人我记不清楚。事主扫码把钱转到我们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转钱到我预留的银行账户,我再在后台将佣金分成计算好,自己留下5%,剩下的按照一级代理发给我的银行卡号,通过网上银行把钱转给他们。“不安”的渠道号是“3234”。
附辨认笔录,谢某2辨认出×××号照片就是谢某1、8号照片就是吴某1。
21.证人郭某的证言:2017年4月,谢某2开小汽车载我到福建龙岩新罗区适中镇的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办理完后,卡就被谢某2拿走了(卡号62×××78)。
22.证人谢某3的证言:我共办理了3张银行卡,分别为中国农商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62×××70的农业银行卡是谢某2在2017年6月拿去使用了。
23.证人侯某的证言:2017年2月底,我通过微信跟柴某(不安弟弟)联系,他说有个项目通过扫二维码可以赚钱。柴某让我在QQ群发布广告信息,然后我在他手中拿到“台湾科技”网站平台的账号和密码,再分给下面的代理,下面的代理就会通过微信发布色情、色诱广告,让客户扫码支付5-50元不等的金额,柴某就会按97%的比例通过支付宝和我结算。我大概招了230人,但每天能诈骗到钱的就20-30人。
附辨认笔录,侯某辨认出4号照片就是毕某1、亲笔供词。
24.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6年×××月,我与一个名称为“99台湾”的网友通过聊天形式确定合作建立一个网站,通过诱骗网友注册会员,骗取网友金钱。我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我们经营的网站叫“新生联盟”,团队有第三方代理商合作,代理商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好友点击我们网站的二维码,引导用户识别二维码并成功支付19.8元,成为群成员,但微信群是没有内容看的,是一个空群,还有一种诈骗方式,在微信群发布含有二维码的广告,引导用户扫码进入网站看直播,须缴纳18-28元注册成为会员。
附辨认笔录,吴某1辨认出9号照片就是谢某2。
25.厦门快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会员名a1916×××533,银行卡账号62×××78(郭某)一共支付了×××833元租金。
26.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27.肇庆市天元信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涉嫌诈骗金额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被告人王依依145819.9元,被告人徐龙58441.16元、被告人刘志鹏54480.3元、被告人张名克51781.2元、被告人熊游游47249.89元、被告人向峰25284.5元、被告人黄胜勇15516.78元、被告人徐幸16898元、被告人徐丰11698.7元、被告人张勇9839.9元、被告人徐佳欣8925元、被告人李敏7501.4元、被告人黄志良6871.51元。
28.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上述被告人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涉案物品。
29.被告人李敏、徐龙、王依依、向峰、张勇、刘志鹏、张名克、黄志良、黄胜勇、熊游游、徐幸、徐佳欣、徐丰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30.各被告人的退赃凭证,证实各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31.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徐幸有自首情节。
32.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被告人向峰于2013年9月2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诈骗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幸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峰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部分采纳。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有从轻、减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具体的量刑,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3)鄂汉川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向峰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向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依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志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名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熊游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胜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徐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徐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徐佳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李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黄志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王依依、徐龙、刘志鹏、张名克、熊游游、向峰、黄胜勇、徐幸、徐丰、张勇、徐佳欣、李敏、黄志良退出的违法所得,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十六、依法扣押的手机、银行卡、手提电脑、硬盘、电话卡、存折、U盘、网银e令、无线网卡、刷卡器、平板电脑、充电器、电脑主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婷
审 判 员 梁光强
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日
法官助理梁潇
书记员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