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625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市监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谷市监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为由,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谷市监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谷市监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王剑峰
人民陪审员 张光丽
人民陪审员 杨晓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