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113行初143号
原告王秋菊,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靳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平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平安北路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30043229478。
法定代表人付勐,主任。
第三人秦燕,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王秋菊诉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平安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秦燕和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和解协议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菊负担。
审 判 长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О二О年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