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0221行初54号
原告赵永,男,199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冯小三,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丁浪,女,199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三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骆珅方,系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110151275。
被告盘州市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街道胜镜大道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349J。
负责人韩文杰,男,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冯小三、丁浪诉被告盘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中,原告赵永、冯小三、丁浪以盘州市公安局对冯小三、赵永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非同一行政行为,应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冯小三、丁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冯小三、丁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永、冯小三、丁浪负担。
审 判 长 杨福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顾世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