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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交通运输局、金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2年11月07日 06:41      浏览: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083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抚远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平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抚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海,抚远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金辉,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申请执行人抚远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黑抚交重罚〔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金辉决定给予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4日18时26分左右,抚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浓桥高速收费站卡口检查时发现,金辉驾驶黑D×××**别克GL8商务车拉载7名乘客,经调查核实金辉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从事旅客道路运输,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申请人已依法于2020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抚交重罚〔2020〕001号),于2020年12月22日、2021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黑抚交重罚〔2020〕001号、黑抚交重罚〔2020〕001-1号),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抚远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黑抚交重罚〔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综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抚远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黑抚交重罚〔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月平
人民陪审员  高秀军
人民陪审员  胡洪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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