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68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二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MB28577961。
法定代表人丁峰,局长。
被执行人韩德京,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市。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德京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18日以被执行人韩德京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4月擅自占用九户镇杜家村集体土地1125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鸭棚(建筑物为竹子立柱,塑料大棚,地面没有硬化)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向韩德京作出邹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限十五日内改正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2.对非法占用的112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3750元。
本院审查认定,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邹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韩德京。被执行人韩德京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邹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邹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韩德京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逾期由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三、被执行人韩德京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33750元缴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凤芹
审判员 李迎春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