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1086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24001836715G,住所地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毛志国,男,该局局长。
行政负责人马国栋,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住东宁市。
委托代理人郑国平,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住东宁市。
被执行人牡丹**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其他自然信息不祥。
法定代表人卢峰,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以与该案件投诉人王国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撤回东人保监申字[2021]第003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张福利
审 判 员 陈晓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相世峰
书 记 员 秦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