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绣水大街4100号。
法定代表人韩惠民,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马红旗,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汉林,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汉林非法开采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章自然资矿罚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张汉林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份在章丘区××镇东里××村无证开采石灰石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章丘区××镇东里××村张汉林停止无证开采矿场资源违法行为;2、没收章丘区××镇东里××村张汉林非法采出石料资源1500吨,用于现场生态环境维护、恢复原貌;并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490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关于章丘区××镇东里××村违法开采石灰石案情况说明;违法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报告单和抄告单;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张汉林询问笔录两份;张玲调查笔录;张汉林身份证复印件;开采现场照片打印件3张;现场勘测笔录;章丘区××镇东里××村张汉林在章丘区××镇东里××村无证违法开采行为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没收张汉林非法开采矿产品的函;关于没收非法开采矿产品使用情况的说明;两位执法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章自然资矿罚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章自然资矿罚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亦未缴纳罚款,经催告仍未缴纳,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章自然资矿罚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中“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元)”部分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刘恩来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月
书 记 员 纪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