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523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地址茌平区新政路1008号。
法定代表人:郎以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晖,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茌平县欧佰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路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长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环罚决【2020】24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作出茌环罚决【2020】2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7月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导组对茌平县欧佰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茌平县欧佰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线集气罩设置不合理,车间内烟气较大,跑冒滴漏严重,环保设备老旧。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9月1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作出的茌环罚决【2020】2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作出的茌环罚决【2020】243-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袁保昌
人民陪审员 吴栋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