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523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茌平区华鲁街1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征,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瑞刚,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中华,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茌市监罚【202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聊茌市监罚【202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皇汉堂便秘治疗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皇汉堂便秘治疗剂”781盒(因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尚未移交我局);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捌万肆仟捌佰玖拾陆元捌角贰分(584896.82元);3、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计贰佰肆拾捌万玖仟伍佰叁拾玖元贰角捌分(2489539.28元)。上述罚没合计:叁佰零柒万肆仟肆佰叁拾陆元壹角(3074436.10)。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6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聊茌市监罚【202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聊茌市监罚【202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袁保昌
人民陪审员 吴栋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