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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交通运输局、刘岩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2年11月07日 07:11      浏览: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083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抚远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平安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抚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海,男,抚远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岩涛,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赫哲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申请执行人抚远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黑抚交重罚〔20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刘岩涛决定给予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17时40分左右,抚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前哨寒葱沟卡口检查时发现,刘岩涛驾驶黑D×××**别克GL8拉载5名乘客。经调查核实,刘岩涛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事旅客道路运输,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申请人已依法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黑抚交重罚〔20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抚远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黑抚交重罚〔20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综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抚远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黑抚交重罚〔202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月平
人民陪审员  高秀军
人民陪审员  胡洪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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