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0222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0MB17189036。
法定代表人:滕德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
被执行人:繁昌德龙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RGEC5H。
法定代表人:徐传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以被执行人繁昌德龙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繁环罚【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繁环罚【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捷
审 判 员 徐玉香
人民陪审员 潘丽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