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行初251号
原告李佩琴,女,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韩龙,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韩颖,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代理人张述斌,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筱贺,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汇泉路1号。
负责人夏方俊,男,主任。
分管负责人李婵,女,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臧永春,男。
委托代理人周晓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佩琴、韩龙、韩颖诉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佩琴、韩龙、韩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李佩琴、韩龙、韩颖负担。
审 判 长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胡纪芹
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