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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同强与被告东宁市公安局、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学海、于忠娟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2022年02月07日 07:25      浏览: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1086行初10号
原告苏立强,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镇交通局家属楼1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大肚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宁市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240018369778,住所地东宁市健康街1号。
法定代表人闫剑华,男,该局局长。
行政负责人吕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民,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东宁市公安局法治大队民警,住东宁镇金叶小区A栋8单元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煜,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东宁市公安局绥阳边境派出所民警,住东宁镇绥阳镇边境派出所。
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宁市党政办公中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24MB0266386T。
法定代表人周振海,男,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平,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东宁市司法局科员,住东宁市东宁镇家兴小区4单元601室。
第三人王学海,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阳镇西山棚改3号楼2单元603室。
第三人于忠娟,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阳镇红旗三队工厂施工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同强与被告东宁市公安局、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学海、于忠娟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立强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立强承担。
审 判 长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柏 岩
人民陪审员 吕春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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