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4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纯伟,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波,男,该处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南腾龙排气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宁,男,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编号为ZQ201900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载明:截止2019年8月30日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贰拾伍万玖仟捌佰柒拾玖元捌角伍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259879.85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下列内容: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259879.8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请执行的编号为ZQ201900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欠费,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抵押、质押担保合同,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向本院提交的济章社保申字[2021]第00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内容,即: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259879.8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刘恩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月
书 记 员 纪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