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1086行初11号
原告白永福,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东宁镇二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24MB0266386T,住所地东宁市党政办公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周振海,男,东宁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平,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东宁市司法局科员,住东宁市东宁镇家兴小区4单元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24001837208K,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河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韧,东宁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大肚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者。
第三人东宁市东宁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10865055203274,住所地金厦小区门市二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邢建国,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有,东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福与被告东宁市人民政府、东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东宁市东宁镇二街村村民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白永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在本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主动向本院说明原因,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永福负担。
审 判 员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王秀玲
人民陪审员 冯伟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