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7443号之一
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干沟桥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3MA6F2FJA6W。
代表人:王立朋,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1932545。
被告:盘州市佰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工行综合楼1单元13层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PA1624。
法定代表人:樊留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盘州市佰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16元,由原告红果开发区宏鑫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管红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 登
书 记 员 冯才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