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2701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中路79号原市公安局大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1MB01015652。
负责人段炳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毅、岑威会。
2020年12月1日,本院收到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匀综执罚决字(2019)第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被执行人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1、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840元;2、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7680元;3、缴纳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7680元。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匀综执罚决字(2019)第20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在都匀市范围内实施的“都匀经济开发区清荷路延长线建设工程”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840元,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15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840元;2、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768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诉权。
另查明,2019年7月18日,都匀市水务局向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都匀市水行政规费征缴通知单》和匀水保通(2019)3号《关于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依照该条款,对被申请执行人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应当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加收滞纳金外,方能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都匀市水务局仅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征缴、催缴通知,未作出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限期缴纳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本院对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淑和
审判员 于 黎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