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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任相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2年02月07日 08:21      浏览: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323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MB28565589。
法定代表人刘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忠,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任相柱,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源自然资执罚字[2020]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对沂源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连忠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任相柱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硬化地面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源自然资执罚字[2020]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07年10月20日开始,占用的西悦庄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1633平方米、园地682平方米、农村道路141平方米,共计2456平方米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东至西悦庄村耕地、西至西悦庄村农村道路、南至西悦庄村耕地、北至西悦庄村耕地范围内2456平方米土地给沂源县悦庄镇西悦庄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硬化地面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行政处罚事实、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源自然资执罚字[2020]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形。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和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9月1日作出的源自然资执罚字[2020]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违法设施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任相柱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硬化地面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如被执行人任相柱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则由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协助配合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兆剑
审 判 员  张文梅
人民陪审员  崔光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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