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81行初107号
原告苏州连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华宇路5号。
法定代表人连元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茅丽佳,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毅,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柯柯,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健,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生,住四川省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连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谢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连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连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志鑫
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
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