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欧阳凡,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2020年3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凡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8月7日以(2020)粤06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0年12月14日以(2020)粤刑核59806815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欧阳凡携带水果刀、棉手套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街道XXX小区XXX座楼顶,伺机入户盗取钱财。次日凌晨,欧阳凡从XXX座11楼室外空调主机爬入1102房被害人邓某家中盗窃,窃取菜刀及充电线后,又于7时许沿该房阳台赤脚爬入1202房被害人廖某1(时年43岁)、廖某2(女,殁年38岁)夫妇家中。欧阳凡趁廖某1、廖某2熟睡,携带从1202房内找到的一把菜刀和一个洋酒瓶在卧室内翻找财物,被廖某2醒来发现,遂持洋酒瓶砸打廖某2、廖某1的头部,逼迫廖某2用布条捆绑廖某1的手脚,用充电线捆绑自己。欧阳凡从廖某1的钱包中劫取人民币及港币共计1000余元和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218元)。随后,欧阳凡向廖某2索要银行卡密码,遭到廖某2、廖某1的反抗,遂持菜刀砍击廖某2颈部、肩部等处致其当场死亡,后又砍击廖某1头面部、肩部等处数刀。廖某1家的保姆潘某(被害人,女,时年50岁)闻声过来查看,欧阳凡又持菜刀追砍潘某头部等处数刀。廖某1趁潘某与欧阳凡搏斗之机跑出求救,欧阳凡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廖某2系颈椎、颈髓横断死亡;廖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五级;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九级。2020年3月2日,欧阳凡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1202房内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水果刀、洋酒瓶、充电线及被告人欧阳凡所遗留的黑色衬衣、衬衣口袋内的烟头,从现场10楼楼道内提取的欧阳凡遗留的皮鞋,从证人余某处提取的赃物手机等物证;证人阮某、何某1、严某、向某、吴某、于某、何某2、程某、杨某、余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廖某1、潘某、邓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伤残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证实从现场11楼窗户玻璃面内侧提取的赤足印系欧阳凡所留的足印鉴定意见,证实从现场11层防火门西外侧墙面提取的掌印系欧阳凡所留的掌印鉴定意见,证实从提取的皮鞋及黑色衬衣口袋内的5枚烟头上均检出欧阳凡的基因分型、从黑色衬衣衣领上检出欧阳凡和被害人潘某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案发小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欧阳凡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欧阳凡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核59806815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欧阳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彤彦
审判员 李秀元
审判员 严 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