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21)最高法刑申184号
原审被告人徐树森故意伤害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徐树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树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朱某、赵某、肖某2各项经济损失214169元。宣判后,徐树森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徐树森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徐树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朱某、赵某、肖某2各项经济损失171335.2元。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徐树森的近亲属徐裕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粤刑申第127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之后,徐裕方以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徐树森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徐裕方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