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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2022年02月07日 18:03      浏览: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1382民初632号
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朝阳路东段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辽宁晟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永恒咖啡西点店,住所地凌源市兴隆路富丽园一期3A-4、5、6。
经营者:徐俊华,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凌源永恒咖啡西点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航,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凌源永恒咖啡西点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被告凌源永恒咖啡西点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3年的供热费12,270元,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0日的违约金8,589元,合计20,85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富丽园一期3A-4、5、6门市,面积146.07㎡,供热费标准28元/㎡。被告拖欠2011-2012年度,2015-2017年度,供热费12,270元。
被告凌源永恒咖啡西点店辩称,2011年我没有租赁该房屋,原告应当向房屋所有人主张权利,与我无关。2015-2017年度以后我店断管没取暖,所以不交纳供热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1.营业执照、凌源市物价局文件、凌源市物价局证明、凌源市人民政府通告、催费存根。经质证,被告无异议。2.缴费查询单。经质证,被告称未供热。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1.2013年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未使用该房屋。经质证,原告无异议。2.断管照片,经质证,原告认为不能证明断管时间、地点。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6日,被告凌源永恒咖啡西点店租赁富丽园一期3A-4、5、6门市。2013年9月13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房屋面积146.07㎡,供热费每平方米28元,每年4,090元。2011-2012年度,未交纳供热费。2015-2017年度,其供热管路断开未取热,未向原告交纳供热费。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应当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租赁前,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供用热力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不成立;现被告出示证据证明其供热管路处于断开状态,未实际享受供热服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供热费的责任,证据不足。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凌源永恒咖啡西点店给付供热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凌源安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永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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