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娜,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霞,女,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王利娜因与被上诉人王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利娜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以货还货。
被上诉人王玉霞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王玉霞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红酒款1571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王利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霞货款15475.59元;二、驳回原告王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其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所欠货款,请求法院判决以货抵债。上诉人未对一审所判金额提出异议,视为对15475.59元货款的认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以货还货的约定,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利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由上诉人王利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日
书记员 金言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