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关于我们 | 教学工作 | 科学研究 | 党建工作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员工专区 | 知识产权 | 下载中心 
站内搜索:
 
  下载中心  
 
 教师管理规定 
 员工管理规定 
 法学资源库 
 法律案例库 
 
  法律案例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中心 > 法律案例库 > 正文
 
周有葵、程志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年01月08日 08:44      浏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民终3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有葵,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莲,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广东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志丰,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燕,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占璋,女,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红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带好,女,汉族,1937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莲,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玉,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巧云,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第三人:周葵弟,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审第三人:周志权,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周葵弟、周志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葵弟、周志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有葵因与被上诉人程志丰、原审第三人周占璋、黄带好、周巧云、周葵弟、周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周有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程志丰向周有葵偿还借款1025000元及利息(以1025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0日起,按月息12厘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程志丰负担。后周有葵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仅主张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周有葵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097元,由周有葵负担(已预交)。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2840号民事判决。
周有葵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周有葵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程志丰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1230万元债权转让系周燮祥、黄带好真实意思表示有误。1.周志权在一审庭审时明确《债权转让声明》中的“周燮祥”字样并非周燮祥本人的签名,但从当时的照片中可以看出周燮祥当时手拿着笔,具有签字能力,至于周燮祥的是否对《债权转让声明》进行捺印的真实性难以查证。周燮祥年迈,没有债权转让的意识。即便周燮祥转让债权,也是通过遗嘱或赠与方式处理。故,该《债权转让声明》无法反映周燮祥的真实意思表示。2.黄带好在一审庭审时表明,其当时未对案涉借款1230万元进行处理。黄带好不认识字且为老人,面对丈夫周燮祥病重,为了救丈夫,儿子周志权当时让她怎样做就怎样做,根本不理会后果。故,该《债权转让声明》并非黄带好的真实意思表示。3.周有葵当时在常平常安医院为父亲周燮祥守夜,父亲周燮祥曾口头交待:“记得还有程志丰1230万元的借款未收回,到时记得去收”。(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1230万元的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有误。1.周志权提交的证据无法反映周燮祥、黄带好曾就债权转让的事情告知过程志丰。债权转让均由周志权与程志丰两人单独处理,这明显损害黄带好及周有葵其他姐妹的利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周燮祥、黄带好转让债权应当面通知程志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周有葵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程志丰辩称,(一)《债权转让声明》系周燮祥、黄带好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声明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声明》上有黄带好的签名及捺印,且黄带好在一审庭审中亦确认系其自身的签名及捺印和周燮祥个人捺印。黄带好虽年事已高,但亦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作出的民事行为负法律责任。周有葵诉称黄带好签名时不知晓签署的是《债权转让声明》,但并未对此进行任何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程志丰收到案涉借款转让给周志权的通知,《债权转让声明》已送达程志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生效,无须协议约定,亦无须是否等价有偿。结合本案案情,从见证书可知,程志丰陈述“确认该债权转让事实的真实性,并收到了周燮祥及其妻子黄带好出具的《债权转让声明》,同意该债权转让。”另外,程志丰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前往常安医院探望周燮祥时,亦被通知案涉借款转让给了周志权,周燮祥让其与周志权对接。程志丰已核实并收到案涉借款转让给周志权的转让债权通知,故程志丰与受让人周志权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据《借款协议》向周志权还款至今。因此,案涉债权转让已完全通知了程志丰,本案的债权转让亦生效。但周有葵诉称没有债权转让协议,对本案的债权声明主张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三)程志丰从2017年4月至今一直向周志权履行案涉借款的还款义务。程志丰确实曾多次口头及书面形式被通知案涉借款转让给周志权,其才会在收到通知后向周志权履行还款义务。不然就如此上达千万元的借款,程志丰亦不会冒然向受让人周志权履行支付长达四年有余的借款利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有葵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黄带好述称,认可周有葵的上诉意见。
原审第三人周志权、周葵弟述称,(一)周志权在一审中提交的《债权转让声明》、照片,证实周燮祥、黄带好夫妇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周志权。虽然黄带好主张签名时不知晓是《债权转让声明》,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作为利害关系人,黄带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债权转让声明》上有周燮祥的捺印与黄带好的签字、捺印;照片也证实了周燮祥、黄带好夫妇签署《债权转让声明》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声明》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二)周有葵主张周燮祥在签订《债权转让声明》时精神状态已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为此,周志权请求证人周仲贤、周凤英出庭作证,两者均可证明在其探望周燮祥之时,周燮祥的精神状态正常,亦证明了周燮祥在死前表示过要将所有的遗产留给周志权。且周志权提交的2011年见证书、2015年公证书,两证据均可证明周燮祥、黄带好夫妇一直都有将全部资产留给周志权的意思表示。周有葵的主张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三)周燮祥、黄带好夫妇签署《债权转让声明》后,周志权立刻将《债权转让声明》送达给程志丰。程志丰在确认该转让声明书真实性后,与周志权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了程志丰向周志权履行债务、履行债务的总金额、利息及利息支付时间等基本事实。整个过程均由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形成了《见证书》,且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今,程志丰一直按约定向周志权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周燮祥、黄带好夫妇已经将其债权转让给周志权,周志权已经合法取得案涉债权。综上所述,案涉《债权转让声明》合法有效,周志权已通过债权转让实际取得案涉债权。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周有葵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周巧云在二审期间未提交陈述意见。
二审期间,周占璋、黄带好向本院提交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四组证据及委托专家论证申请书,用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周志权提交遗嘱及保险合同,用以证明黄带好具有一定的文字识别能力,并非周有葵主张的不识字。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黄带好另案起诉周志权,要求撤销案涉《债权转让声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1973民初18612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上诉人周有葵、原审第三人周巧云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审第三人周葵弟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具有涉港澳因素。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及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债权转让声明》的效力问题应否在本案中审查,周有葵的诉讼请求能否在本案中予以支持。
首先,周有葵诉请程志丰偿还借款利息,则周有葵应举证证明其与程志丰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案涉借贷关系发生在周燮祥与程志丰之间,周有葵并非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周有葵要求程志丰向其偿还借款利息的前提是案涉《债权转让声明》无效,案涉债权的相应份额被认定为属于周燮祥的遗产,周有葵作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而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其次,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声明》的效力问题,并非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审理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在本案中径直认定《债权转让声明》的效力不妥,本院予以纠正。黄带好作为《债权转让声明》的一方当事人,已另案起诉周志权,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声明》。故对《债权转让声明》的效力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审查。
再次,无论案涉《债权转让声明》的效力如何,周有葵在本案中的诉请均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第一,如果《债权转让声明》经法院另案审理后认定为周燮祥、黄带好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案涉1230万元债权属于合法转让给周志权,该债权人为周志权,周有葵无权要求程志丰就案涉债权向其履行偿还义务。第二,如果《债权转让声明》经法院另案审理后认定为并非周燮祥、黄带好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撤销该《债权转让声明》,则案涉债权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则需要审查案涉债权是否属于周燮祥、黄带好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发生法定继承,以及继承份额如何确定等问题。同时,在发生继承的情形下,亦应由全体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向全体继承人偿还借款,然后再在继承人内部确定继承份额,而非以个人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直接要求债务人向其偿还债务份额。综上所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周有葵主张其系继承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债务人程志丰追索借款利息。在《债权转让声明》未被撤销且未处理完毕继承问题的情形下,直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析产、继承、民间借贷等多重民事法律关系,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及合法权益的保障,且本案并非全部继承人共同提起,而系周有葵以个人名义提起,因此亦应驳回周有葵的诉讼请求。
另,黄带好以存在另案诉讼为由,要求中止本案,理由同上,本院不予准许。黄带好在本案中申请法院委托专家就其是否属于文盲进行论证,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上诉人周有葵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有葵负担6097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海晖
审判员  王相东
审判员  杨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丽媛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Betway必威App体育官网 广西大学 四川大学 广西科技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桂林理工大学 西大文学院 西大Betway必威App体育 北大中文系
北京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玉林师范学院 梧州日报 西江在线 梧州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网

Copyright © 必威·(BETWAY)官方体育网站-APP下载 版权所有  地址:梧州市万秀区富民三路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