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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秀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年02月08日 09:18      浏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建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麻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云,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与前进西路交叉口南150米。
负责人:邵李梅,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盼盼,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建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秀公司)因与上诉人西安市阎良区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凤鸣苑业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凤鸣苑业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其在开发凤鸣和苑项目围挡时占用了双方共同道路,其因凤鸣和苑项目大门建设与凤鸣苑业委会发生矛盾与事实不符,变相表明是其先对凤鸣苑业委会侵权在先,明显错误。其在自己开发的凤鸣和苑项目上所进行的施工围挡,都是在其合法的地界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不存在占用双方共同道路的情形,且凤鸣苑业委会在一审中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其有该等行为。凤鸣苑业委会于2019年12月底无故阻挠其正在施工的凤鸣和苑小区的停车场,致使建筑垃圾无法按时清运,采购的苗木无法及时种植。且凤鸣苑业委会先采用建筑垃圾等围堵大门,后又拉砖围挡大门和停车场,并用焊接的路障条阻挡其停车场进出口。凤鸣苑业委会的行为具有先后连续性,且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仅用砖块对大门进行封堵。其在发现上述事实后,一再发函、报警,并出示小区规划图纸、告知凤鸣苑业委会无权在其土地上设置围挡障碍等,但凤鸣苑业委会仍不予理睬。直至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凤鸣苑业委会在认可其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才清除路障、撤离围挡。一审判决故意回避该等事实,偏袒凤鸣苑业委会。其诉讼请求是凤鸣苑业委会的侵权行为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对于凤鸣苑业委会的侵权行为,凤鸣苑业委会当庭已经认可,对于给其造成的损失,其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发生。一审应当围绕其所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凤鸣苑业委会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大小等进行审理、裁判。但一审却围绕双方所在新老小区的界限问题,并强行认定其未履行该等小区界限告知义务,从而回避了凤鸣苑业委会已当庭认可的侵权事实错误。一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凤鸣苑业委会辩称,建秀公司开发的凤鸣和苑项目位于其小区北面。因建秀公司的物业公司对其小区管理不善,其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小区物业。建秀公司对正在开发的凤鸣和苑项目进行围挡,占用了双方公共道路,施工车辆从其小区道路通行,严重影响其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后因新冠疫情爆发,其依据《西安市阎良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告》对其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对其小区北门进行封闭。为明确双方对公共道路的使用划分。2020年4月8日,双方形成会议纪要,经西安市不动产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对该公共道路进行测量,明确双方使用界限。其随后移除了该道路上的障碍,建秀公司可以正常通行。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其对建秀公司提交的照片、函件、快递信息、业主投诉记录表、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动承包合同、收据、苗木供应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预售许可证、界址点放样报告、会议纪要、报案材料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其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存在向建秀公司赔偿损失。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凤鸣苑业委会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2.判令凤鸣苑业委会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诉讼费由凤鸣苑业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建秀公司系凤鸣苑业委会所在的凤鸣苑小区开发商。凤鸣苑小区前期的物业服务公司系建秀公司选聘,凤鸣苑业委会成立后,辞退了物业服务公司。此后,建秀公司在凤鸣苑小区北边开发建设凤鸣和苑项目,在进行围挡时占用双方共用道路,建秀公司因凤鸣和苑项目大门建设与凤鸣苑业委会发生矛盾。凤鸣苑业委会以砖块对道路进行了封堵,后因“新冠”疫情爆发,凤鸣苑业委会为对小区进行隔离,对凤鸣苑小区北门进行封堵。建秀公司与凤鸣苑业委会关于双方中间道路的使用权归属一直未能确认。为协调双方解决矛盾,2020年4月8日,在区城建局、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达成会议纪要,内容为:“经规划确认双方界线,各自使用各自规划内地方,凤鸣苑小区业委会将原摆放于道路上的砖石进行挪放,使双方能够正常通行。”纪要签订后,建秀公司委托西安地籍不动产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测量,明确了双方界限为道路中间,建秀公司支付勘察服务费2608元。双方界限明确后,凤鸣苑业委会组织人员将道路上的砖块等物移除,建秀公司可以正常通行。2020年4月16日,建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凤鸣苑业委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建秀公司作为凤鸣苑小区的开发商,小区的规划设计、四至界限其应该清楚掌握,但是,建秀公司在开发建设凤鸣和苑项目过程中,并未与凤鸣苑业委会就双方间的界限进行明确,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并就该道路的使用权问题陷入僵局。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经勘察争议道路双方各占一半,在界限明确后,凤鸣苑业委会即清除了道路障碍。建秀公司现要求凤鸣苑业委会赔偿损失3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建秀公司要求凤鸣苑业委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从建秀公司提供的凤鸣苑小区业主微信群中的信息看,建秀公司不能证明该信息为凤鸣苑业委会发送,同时,信息内容也未有诋毁建秀公司,建秀公司的该项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西安市建秀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损失300000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西安市建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建秀公司作为凤鸣苑小区的开发商,对于小区的规划设计、四至界限应该清楚掌握,但建秀公司在开发建设凤鸣和苑项目过程中,并未与凤鸣苑业委会就双方之间的界限予以明确,导致双方发生矛盾进而就该道路的使用权问题陷入僵局,且截至二审期间,建秀公司仍未提供凤鸣苑小区的规划设计、四至界限。经查,就本案所涉问题,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经勘察争议道路双方各占一半,在界限明确后,凤鸣苑业委会即清除了道路障碍。本案建秀公司主张凤鸣苑业委会承认对涉案道路进行了封堵的行为系侵权行为,要求凤鸣苑业委会赔偿损失30万元,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凤鸣苑业委会对此亦不认可,故一审对建秀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与法不悖,并无不妥。建秀公司要求凤鸣苑业委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亦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西安市建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亦君
审 判 员 赵羽嘉
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一年一月××日
法官助理 高喜平
书 记 员 范利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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