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8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216号晋安花园3#楼综合一层3#店-1。
法定代表人:谢培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金钻音乐之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755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强。
再审申请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华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金钻音乐之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久华飞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遗漏中久华飞公司提交的证据,仅凭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即直接认定“被诉歌曲可能来源于第三方平台”,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时中久华飞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歌曲来源于金钻公司的曲库”,金钻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久华飞公司享有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综上,中久华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金钻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被诉侵权歌曲的
来源问题。
中久华飞公司主张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歌曲来源于金钻公司的曲库,但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部分歌曲在点播机及“K米”均无法搜索到,但可以在“QQ音乐”“虾米音乐”等搜索到,并可通过分享歌单方式导入“K米”的歌单进行点播。而且中久华飞公司一审提交的2019年11月24日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验证的取证视频内容并未显示取证人员操作手机点播被诉歌曲的具体过程,故无法确认被诉侵权歌曲来源于本地点播机、与KTV连接的远程服务器还是其他音乐平台。中久华飞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歌曲来源于金钻公司本地点播机或与KTV连接的远程服务器,二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歌曲有可能来源于第三方音乐平台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中久华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晏 景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许常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佳音
书 记 员 韩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