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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2022年03月28日 15:46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执复27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靖西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新甲乡万吉村巴万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077124191H。
法定代表人:刘登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波,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俞铧,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百色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执行人靖西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德能公司对该院(2021)桂10执38号之一裁定拍卖靖西市德爱片区的四宗地块[证号分别为:桂(2018)靖西市不动产权第0××3号、桂(2018)靖西市不动产权第0××1号、桂(2018)靖西市不动产权第0××2号、桂(2018)靖西市不动产权第0××0号]及建筑物(含地下室)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审查后作出(2021)桂10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德能公司的异议请求。德能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色中院查明,一建公司与德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德能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桂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建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2021年1月20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德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日该院作出(2021)桂10执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德能公司名下位于靖西市德爱片区的四宗地块[证号分别为:桂(2018)靖西市不动产权第0××3号、桂(2018)靖西市不动产权第0××1号、桂(2018)靖西市不动产权第0××2号、桂(2018)靖西市不动产权第0××0号]及建筑物(含地下室)。同月10日该院作出(2021)桂10执38号之一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德能公司上述四宗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含地下室)。
另查明,一建公司与德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百色中院依一建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6)桂10民初19之二号裁定书,裁定查封德能公司位于靖西市德爱片区地块的靖西县房屋。在查封过程中,因上述地块的产权证号已变更,经告知并征询一建公司意见,一建公司要求对德能公司名下靖西市德爱片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的“靖西县德能·盛世靖城项目”3#、4#、7#、8#楼房屋进行查封(不动产产权证号为:第××90、第××91、第××92、第××93号)。该院依法照准并作出(2018)桂10民初执保22号协助执行通知,德能公司为此提出复议申请,主张查封的财产与本案无关且查封的财产价值已超过案件诉讼标的,要求撤销上述(2016)桂10民初19之二号民事裁定及(2018)桂10执保22号协助执行通知,解除对案涉宗地的保全措施。该院结合双方的意见及广西桂科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广西桂科(2019)土估字第026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查封土地使用权价值为7313.64万元,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达到8362万元,认为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事实,裁定驳回德能公司的复议申请。2021年8月24日,德能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又以同样事实同样理由提出前述异议。
百色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超标的查封、拍卖。二、侵犯其他建筑公司的优先权是否足以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
关于是否超标的查封、拍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该院(2016)桂10民初19之二号民事裁定及(2018)桂10执保22号协助执行通知已经认定,查封土地使用权价值7313.64万元,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达到8362万元,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事实,该院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桂10执38号之一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德能公司名下上述四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含地下室),亦不存在超标的拍卖的事实。德能公司在执行程序又以同样事实同样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
关于侵犯其他建筑公司的优先权是否足以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德能公司以侵犯其他建筑公司的优先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消防工程公司等其他案外人是否对拍卖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受偿的范围等问题,应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即使生效判决已确定案外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亦无权排除人民法院对所涉房地产的强制执行,而只能通过执行分配程序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故德能公司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其异议申请。2021年9月8日百色中院作出(2021)桂10执异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德能公司异议申请。
德能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百色中院(2021)桂10执异6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1.百色中院(2021)桂10执38号之一执行裁定对申请人名下的资产总额超额查封拍卖,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四宗土地在2019年3月12日估价7313.64万元,地上建筑物3#、4#、7#、8#已建工程在2018年12月18日估价3316.42万元,四宗土地地下室价值待定。上述宗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估值共计10630.06万元已经超过执行标的价值。2.(2021)桂10执异6号执行裁定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已达8362万元错误,该判决执行标的为7169.3944万元,百色中院认为不存在超额查封的事实错误。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承揽申请人的工程发包项目至今未完工,若拍卖申请人的全部项目,势必影响“靖西县德能·盛世靖城项目”的整体开发,影响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4.侵犯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利益。综上,百色中院援引(2016)桂10民初19号之二民事裁定及(2020)桂10执保22号协助执行通知查封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价值7313.64万元与本案诉讼标的总额达到8362万元进行比较,认为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并对该资产进行拍卖错误,请求纠正。德能公司向本院提交广西桂科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广西桂科(2019)土估字第026号估价报告〕、湖北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衡平评报字(2018)第546号〕等证据证明。
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答辩称,德能公司通过不合规手段,将本是一本土地使用权证的靖西市德爱片区地块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四本土地使用权证,但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是不可分的小区项目,分割处置难度极大且会明显降低财产价值。本案不存在超额查封问题,请求驳回德能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院对百色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2月3日本院对一建公司诉与德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桂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百色中院(2016)桂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一建公司与德能公司签订的《靖西县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能·盛世靖城3#、4#、7#、8#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第五项德能公司向一建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5500000元;第八项驳回德能公司的反诉请求;二、撤销百色中院(2016)桂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百色中院(2016)桂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德能公司向一建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4272506.65元及利息;四、变更百色中院(2016)桂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德能公司退还一建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五、变更百色中院(2016)桂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德能公司偿还一建公司停工损失6575314.11元;六、变更百色中院(2016)桂10民初1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一建公司在24272506.65元工程范围内对德能·盛世靖城3#、4#、7#、8#工程项目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还查明,2020年6月29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王春蓉与德能公司合作开发纠纷一案作出(2020)南仲裁字51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王春蓉与德能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德能盛世靖城>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二、被申请人德能公司向申请人王春蓉返还本金1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4日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仲裁费109232元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2020年3月百色中院以(2021)桂10执59号案立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2019年11月22日,百色中院以(2019)桂10民初56号立案受理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曹心栋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支付工程款标的为30684499.38元。
综合当事人意见,归纳本案焦点问题为: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本案在诉讼中,德能公司曾对百色中院(2016)桂10民初19之二号民事裁定查封保全其公司位于靖西市德爱片区地块的靖西县房屋提出超标的复议申请,百色中院经委托广西桂科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土地(保全时该宗土地已分为四宗地块)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7313.64万元,没有超出一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8362万元,该院认为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之事实,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6)桂10民初19之四号民事裁定,驳回德能公司的复议申请。现德能公司又以百色中院查封德能·盛世靖城项目超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实际上是对(2016)桂10民初19之二、四号民事裁定不服,不属于本异议复议案审查范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德能公司因对百色中院(2021)桂10执38号之一裁定拍卖德能·盛世靖城项目而提出超标的查封拍卖的异议,并提供2019年9月5日百色中院委托广西桂科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宗地进行评估作出的广西桂科(2019)土估字第026号估价报告,以及湖北衡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衡平评报字(2018)第546号评估报告,由于该两份评估报告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本院不予采信。并且本案执行过程中,另案王春蓉与德能公司合作开发纠纷一案百色中院也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00万元;另案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曹心栋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指向的标的为德能·盛世靖城1#、2#、9#工程项目,诉请支付工程款30684499.38元,三案所涉标的总额约有7000多万的本金,以及履约保证金、利息等损失,对于德能·盛世靖城项目的价值,德能公司至本复议期间未申请评估,该司主张本案超标的查封拍卖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百色中院(2021)桂10执异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靖西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0执异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秀萍
审 判 员 杨家杰
审 判 员 阮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雷 婷
书 记 员 黄红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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