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8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长山,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孙长山因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通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终19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长山以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外人陈秀英曾于2013年就涉案两本宅基地使用权证提起诉讼,如东县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因涉诉土地已被征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如皋市政府)颁发两本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本案中,孙长山要求如皋市政府依法对颁证行为进行纠正,收回、撤销案涉两本宅基地使用权证。如皋市政府告知孙长山,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颁证行为违法并确认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不予支持其申请。上述告知书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孙长山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孙长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长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谭敏娟
书记员朱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