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国华眼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杭州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孙正国,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存明,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再审申请人青岛国华眼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存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国华眼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吴 蓉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芦菲